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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行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总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五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致会喾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二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直辖市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
(五)
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各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