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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有网友提供一些素材,领队小梁是开自己的车带驴友出去的,这个地方小梁经常去,他想知道,这些素材能够构成什么证据吗?
姜丽萍:小梁是开自己的车,经常去那个地方,这个只能说明小梁开自己的车,收车费了吗? 主持人:应该都在60元里面。
姜丽萍:那也就是油钱,如果不是把这个车当成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具,这个无法认定他行为的认定性,只能说明自己很热心。
叶勇:这个60块钱里还是自己掏油钱,只是拉着大家玩。
姜丽萍:经常去表明很有经验,就表明这当中可能是存在一个疏忽大意的问题。经常去这个地方,但是这个里面还有一个问题,他经常去这个地方,是不是经常发洪水,还是偶然一次,如果偶然一次发这个洪水,就是不可抗力的。
叶勇:公安机关对这个死亡做出了一个认定,公安机关已经说了,这个事情是一个意外死亡事故。 其实公安机关这份证据法院应该怎样来看。
姜丽萍:公安机关意外死亡的这个,只是排除人为杀害的这种可能性,所以不需要立案侦查,不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但是这个里面能不能成为证明,在民事纠纷当中存不存在抗力,能否起到证明作用,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主持人:这个事情严重影响了大多数驴友的情绪,本来是属于义务性的,因为有自己的经验,有自己的能力,这件事情还是主要这个领队在能力方面有问题,然后他预见性的东西,一些经验上的东西,自己犯了错误,这个在整个案件里算什么样的因素呢?
姜丽萍:这种经验性的错误,也只能是说能力的问题。是不是适合做组织者的问题,但是我还是这句话,本身这件事不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不能拉到法律框架当中,这样的经验上的问题,或者能力上的问题要承担多大责任,这个不能划等号,联系不到一块。
叶勇:我简单打个比方,比如咱们都是喜欢出去玩的人,其中有一个人我一点组织经验都没有,我只是说发现了一个好玩的地方,我建议大家感不感兴趣去玩,这样把整个以后来自各方面的危险的东西都归为我,作为组织者,所谓的头驴所有的责任追究到他的身上,显然不够公平,因为我热心发现更好玩的地方,作为大家一块去玩。不能说直接说以后出了什么事什么责任都归给我,那谁以后还敢做这样的活动。
主持人:看来这个问题,也是有一定的问题在里面。
叶勇:如果这个人经常组织大家去玩,大家对他的能力,各方面都比较信任,他说上哪都上哪,这个时候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如果我一点经验没有,我说这个好玩的地方,大家是否感兴趣,如果来我也来,这个时候出了事都让我承担,这个是大家的责任呢?还是大家自己有一个自我保护的意识有没有呢?还是全部依靠领队的能力大家相信他,以这种方式跟着他走出去玩,这是两个概念。
姜丽萍:其实我觉得就现实来说,他们在网上出来一个免责条款内容是一样的,这个免责条款这样的一种声明在法律上不能认可,因为有违法性,这样的声明应该是不对的,他们之间或者其他的喜欢搞这样的活动的,包括其他的一些团队之间他们应该有一个内部的一些约定,这个约定对于他们内部来说应该有一定的约束力,比如作为一个组织者,享有什么权利,责任范围有多大,作为队友享有什么全应该有什么义务,责任范围有多大,服从谁管理,咱们怎么分工合作,我觉得他们自己内部应该有这样的规章制度。
主持人:这个规章制度,现在认为不是合法的。
姜丽萍:不是合法化的,但是对他们团体内部是有约束力的,就像商业协会,各种协会内部的约定,对于成员之间绝对有效力,而且往往还高于法律。 主持人:如果我们有协议,有约定,但是如果出了问题。
叶勇:就可以依据约定来去解决问题。
主持人:这个案件,他们可能之间也有约定,但是这件事发生了,他的家属去告领队和一起的驴友,您觉得这个不就是跟前面矛盾了吗?
叶勇:这个有什么样的约定在本案当中。
主持人:我只是举个例子。
叶勇:如果有约定就可以。
姜丽萍:家属出来告就是没有约定,就是没有这样的规范,所以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然后才出来告,发生纠纷,如果他们之间要有一个内部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约定来说的话,就很规范了,可以规范未定,规范行为,这样的后果就不会发生了,既使发生了,就真的是天灾人祸了,起码你在之前,你已经形成了一个大家共同要遵守的这样的规则,有了规则意识,常常会限制你的行为的正当性,你现在就是因为没有这个规则所以乱,这一乱中出错,出了错没有解决的依据,这样用法律解决,法律不是万能的,用法律解决太残酷了,当然对? 来说,得到了慰藉,对于12个驴友来说,这样的后果做梦也不会想到,而且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哪里?
主持人:咱们出去之前,如果有这方面的约定协议,还有责任的声明,驴友必须看过这个声明同意,然后才能一块出来玩。
姜丽萍:甚至要签确认书。
主持人:如果有这些东西,在法官的判决上呢?
姜丽萍:会认的,可以作为依据的。
主持人:这样的话就责任明确了。 还有一个网友现在还关注一个问题,这个事已经发生了,一审已经判了,事情进展到现在这个地步,已经成为一个案件了。最好以现在来讲,以现在事实来讲,最好的解决途径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
姜丽萍:最好的解决途径我认为就是和解,因为毕竟小洛生命已经不在了,他们也曾经是队友也一起玩过,作为驴友们别相互伤害,给一些精神安慰,经济补偿还是应当的,这样的话,毕竟是他们自愿的行为,让我们感觉到大家都能够接受的一种方法,不像判决冷冰冰的。
叶勇:法官应该多做一些调解工作。
姜丽萍:这样会起到比较好的社会效果,这种自愿行为和法院的判决是不一样的。
叶勇:同时也有一些驴友做得还是比较好的,比如有几位女孩认她作干妈妈,而且尽到了一个道德的友情上的补偿。
主持人:可能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咱们应该做自己做的,究竟事态的发展还是应该尊重法律。现在这个事发展成这样,对以后应该算也是有一定的好处,给大家敲了警钟,刚刚说签一些协议这些法律都是认的,作为同行的驴友来说,那他们应该做一些什么准备或者注意的事情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呢?
姜丽萍:同行的驴友的话,主要是需要做的准备,我还是刚刚说的心理上的准备,还有能力上的准备,你是否适合参加这样的活动,还有作为组织者,还是应该先去探路,看看这个地方,或者有条件的去多了解这方面的一些信息,然后最重要的就是说尤其是在晚上睡觉的时候,住宿的时候,还是要一个最安全的地方这是最合适的,还有大家在玩的时候,比如攀岩也好、探险也好,还是要采取自己能够掌控的,我们能够控制得了的方法来做,不要说太具有危险性,因为它只是一个兴趣爱好而已,并不是说要追求一个什么结果。我觉得还是要? 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个充分的预见以后才去做,这样可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叶勇:我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参与者,既然参与了这个活动,参与到这个集体当中来,更应该服从这个集体,如果有这样的要求,最好服从,集体观念,因为毕竟有一种危险性,有的是在山坡上搭的营地,有的在河床上搭的营地,到底在河床上和在山坡上搭,这样我想在做以后的活动当中,应该多向有经验有能力领头的也好,带队的也好多学学,不能盲目地依照自己的兴趣爱好来。这个也就多一些集体意识。
姜丽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宿营的时候,睡觉的时候还要离开危险的地方。
主持人:比如还要有的放哨的。
姜丽萍:或者到民宅里去住,你可以不住在那里。
主持人:户外就是要在外面露宿,这一块还是应该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找一个更安全的。 之前也发生过山洪的灾难,这个可能就是因为有两个情况,一个就是它可能这方面的知识不具备,然后还做了这样的决定,在河床上扎账篷,还有一种就是说他可能预见性,可能会有,但是他觉得现在不会有,这是两方面。这两方面,只能说是他自己的经验上有问题,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但是这一块在判决上有什么影响,或者说判决判得这么重是否合理?
姜丽萍:这个判决,责任的分担60%。
主持人:是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的因素在里面。
姜丽萍:主要法院判决还是依据他的疏忽大意,他的过失,没有能安排好大家在安全的地方住宿,再一个根据他的违法性,因为他是组织者,肯定要承担作为一个组织者60%的责任。实际上法院从这个角度来出发的。但是现在60%的责任落在一个组织者头上也不重,既然你是组织者,你肯定就要为不良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问题重在哪里呢?
叶勇:是否应该对这个组织活动负责呢?
姜丽萍:从现在的现象表现出来,他应该是推定,应该认定他是一个组织者,我刚刚话没有说玩,作为一个组织者来说,对于一个责任如果承担60%不高,但是问题在哪里?就是计算方法错误,这个责任范围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责任范围,是一个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吗?还是一个道义上的责任范围呢?比如咱们和解的话语,按照补偿的原则来说,作为组织者是不是多出一些,这个也是作为组织者来说,应该自己应该有的品质,既然是我组织,没有组织好,我出大头,你们少出一点,这个也是符合常理的,但是就现在这样的侵权行为法,又适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最后弄出20万的赔偿数额让一个组织者承担60%,显然过高了,这个前提和结果两者密切相关的。责任认定方面有问题,就是这一块,侵权行为本身不成立,不存在一个人身损坏赔偿的计算方法,这两个是一个连带的,不存在这样的计算方法,可能最后会根据公平原则,根据和谐社会构建当中的一个要求,大家要和平地来谈判,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作为一个组织者,多承担一些责任,我们认为是合情合理的。
主持人:网友问是否可以成立一个什么驴友基金,对受难者的家属进行补助,法律上是否可以操作。
姜丽萍:可以,但是这个基金谁管理?是基金会组织的话,还是说他们还是一种自愿的管理,这个也是一个问题。也可以,这是一个好的想法,大家拿出一部分钱作为一个基金,但是谁来管理,谁专门成立这样的组织来负责这个管理,还是靠内部来约定找信任的人来管理,这是一个要具体落实的,具有可操作性,法律不反对,这样的事情,比如自助性的,只要不超出法律的规定,都不会反对的,这个组织是社会性组织,不是犯罪团伙,法律都不禁止。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由于时间有限。从法律的角度上,相比一些从事专业法律人员考虑,我们这样的户外活动应该怎样操作才更有合法性,至少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更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就是这个事是合理的,可以这么操作的。
姜丽萍:要说能够保证自己的权益,要说户外活动,肯定是一些正规的户外活动,比如你去一些已经开发出来的这样一个旅游景点,一旦发生意外,旅游景点就要负责任。
主持人:比如徒步、穿越户外AA这样的就不是正规的旅游景点,这样的法律方面有没有一些建议呢?
叶勇:这个如果提前把这个事情双方写明白,或者各方制定一个比如这次行为的负责,经费来源,以及大家应该遵守什么,最好有一个对大家有一个指导性的像章程性的东西。 主持人:就是参加活动的时候,可能附上一个条款,就是你应该注意什么,应该遵守哪些,有了这个以后,最后出事了,哪一块谁来负责。
叶勇:这个事这个路线的考察是谁来考察负责的,这个路线本身有问题,所以要对大家负责任的。如果有一个人,如果这次玩,专门有一个人放哨或者轮岗的,我相信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没有这样的东西,所以出现了问题。出现了不知道找谁。都是大家的责任,大家的责任大家承担。
主持人:作为领队召集活动,需要把这个事和驴友说清楚,作为驴友了解清楚,认为自己可以参加才参加,作为两方面应该这样。
姜丽萍:对,就目前来讲,这个事法律不可能来控制,这个还是有一定的空白,而且就现实来说,首先第一是不能用法律,第二我们说也没有必要,专门制定这样一个法律来遵循行为,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是很有效的一个东西,一旦将来发生纠纷的话,这个东西在法律上是会被认定的,一定我们要说有白纸黑字,要分工明确,出了问题就按照这个来解决。要不然你现在这么乱下去以后,那肯定会越来越不稳定。
主持人:会有一个先例,这次案件对以后是不是也会造成一个先例,我觉得有不良影响。
姜丽萍:不良影响会有,我们常说万事开头难,但是开了头以后,虽然说法院判决不具有先例性,但是它会有影响,比如我们精神损害赔偿,当海淀区法院做出第一例判决以后,各个法院纷纷开始跟着判定精神损害赔偿,之后我们出台司法解释,推动了这个立法。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判决出来肯定会有影响,我们还是希望判决能朝着正确方向做出,不要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虽然不可以遵循先例,但是还会有一些影响。
主持人:反正不断完善,感谢两位今天给我们做的访谈,咱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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